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按月計酬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疑義

 

勞動部104年11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號函說明:

一、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按月計酬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疑義一案,前經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101年5月22日勞動2字第1010131405號函釋在案(諒悉)。

二、前開函釋說明三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18,780元加上78.25元乘以(240-182.66)小時之總合23,267元為其基準。」

三、查前開每月約182.66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獲致【(84×26+8)÷12】。惟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業已修正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爰依上開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之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約為174小時【(40×52+8)÷12】。

四、基上,自105年1月1日起,於檢視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按月計酬工作者,每月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其工資計算公式修正如後:即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小時之總合金額。茲舉實例說明:倘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0,008元加上83.37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合25,511元為其基準。嗣後基本工資如有調整,併應依前開說明調整之。

至於有關該等工作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出動工資計算事項,仍請依勞委會101年5月22日勞動2字第101013140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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